2025-01-07 14:57 来源: 监测辐射科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1 |
关于黑龙江省密山市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鸡环审〔2025〕 1号 |
2025年1月7日 |
黑龙江省密山市1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 |
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连珠山镇新发村北侧 |
密山市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