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8 14:07 来源: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环排科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1 |
关于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三选厂烘干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鸡环审〔2025〕4号 |
2025年1月8日 |
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三选厂烘干炉改造项目 |
鸡西市恒山区柳毛石墨矿区内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三选厂区内 |
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