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9 09:15 来源: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鸡西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鸡西市金刚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食品名称为“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2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生产者信息:鸡西市金刚泉饮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大恒山办桦木林场办大石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5月2日共生产规格为500mL/瓶、商标为柞木林的饮用天然泉水共320包,每包12瓶,其中120包销售至鸡西市鸡冠区永利批发部,售价为6.66元/包,另外200包销售至鑫润加油站,售价为6.3元/包,其所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成本为5.5元/包,货值金额2059.2元,违法所得299.2元,鸡西市金刚泉饮品有限公司具有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该单位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该公司今后将认真严格履行生产义务,并确保运输产品的车辆的温度条件、封闭措施、卫生状况等都符合食品防护要求,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鸡西市金刚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单位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9.2元;没收2024年5月2日生产的规格为500mL/瓶、商标为柞木林的饮用天然泉水95包(12瓶/包);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万零贰佰玖拾玖元贰角(10299.2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鸡市监处罚〔2024〕95号)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