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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民政局 鸡西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 鸡民规〔2026〕2号

鸡西市民政局 鸡西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4-24 15:56 来源: 鸡西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2026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提高到827/·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32/·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291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864/·

(二)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标准为:6036/·4020/·年、2412/·

(三)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标准予以一次性加发调整。为确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以全护理60/·、半护理1980/·年、全自理3492/·的标准对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予以一次性加发调整,加发部分一次性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

(四)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三、提高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

城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至1200/·年;农村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至300/·年。

四、执行时间

20264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我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幸福龙江建设20件民生实事(2026年)》工作任务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时间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严格按要求于41日起执行新标准,兑现资金发放。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金加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中央、省、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鸡西市民政局                 鸡西市财政局

                      2026424



发布者:鸡西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