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7 09:58 来源: 市工信局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工信企业函〔2024〕536号)相关要求,为规范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将《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鸡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鸡西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5日
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工信企业函〔2024〕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结合鸡西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工信厅下拨的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试点的新材料制品制造、健康食品药品加工制造、装备制品制造三个细分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职责明确”的原则,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重点支持事项;负责牵头发布实施细则、组织申报、项目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市工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及时拨付下达该项资金,并指导做好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的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和市场主体状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明确本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绩效目标,落实政策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实施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补贴。奖补资金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对符合改造范围且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并通过验收评测的工业企业,按照核定改造投入的50%给予补贴。
对实施数字化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二级的工业企业,每家补贴金额上限分别为25万元、12.5万元。
第十条 优质服务商奖励。遴选不超过3家优质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给予每家5万元基础性奖励,若改造企业获评为国家级试点示范、典型案例等国家级荣誉,给予服务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专项资金对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公共性支撑工作进行资金支持,具体包括:
(一)智库咨询支撑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智库支撑承接单位,提供试点项目全流程支撑、配套文件撰写、改造经验总结、绩效评价咨询等服务,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验收评测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验收评测服务项目承接单位,负责对试点企业的改造成效进行验收评测,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三)市级数字化车间评选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市级数字化车间评选工作承接单位,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使用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项目财务审计服务、组织专题培训,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公共服务内容,预算金额最高不超过325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鸡西市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实际,对其他与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工作进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补贴比例和额度可能视不同批次入库培育、资金申请、奖补资金余额等实际情况予以微调。
第四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鸡西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配合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向各项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试点实施期间,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80%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履行项目入库、跟踪监督、测评评估、验收评审等程序,提交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有效凭据,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20%用于支持提高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由市工信局按照相关项目采购流程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项目服务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合同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
(一)市工信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
(三)试点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因素终止试点工作的,不再给予支持,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三)各县(市)区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工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期结束后自动作废。
附件:关于印发《鸡西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