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 10:53 来源: 鸡西市民政局
鸡民规〔202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17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1160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8076元/人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标准为:5556元/人年、3708元/人年、222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标准予以一次性加发调整。为确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以全护理1848元/人年、半护理3600元/人年、全自理4992元/人年的标准对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予以一次性加发调整,加发部分一次性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
(四)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成效的具体举措,也是提升我市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规定时间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严格按要求于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兑现资金发放。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金加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鸡西市民政局 鸡西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