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1 17:53 来源: 鸡西市民政局
鸡民规〔2024〕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鸡西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查一次”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民政局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鸡西市消防救援支队
鸡西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查一次”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鸡西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能力,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二)科学有效。全面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三)公开公平。依法保护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开监管规则、标准、流程、结果等,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协同共治。强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重点监管任务
(一)排查整治市场主体。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
1.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2.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部门予以查处。
(二)规范管理运营秩序。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当事双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管理权责、妥善处置纠纷。
1.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服务协议制度,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资料。
2.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民政部门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服务等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双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三)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根据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继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摸清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2.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四、监管方式方法
(一)加强常态化监管。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管理服务、食品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现场检查、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实现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
(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养老服务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内容、方式、程序等事项,提高双随机监管规范化水平。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时动态维护管理。依托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对外公示。
(三)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队伍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管理,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或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四)注重标准规范引领。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达标工程,将服务安全纳入养老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有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和协同监管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明确各方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充分利用政府公开渠道,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提升监管能力。加大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保障力度,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四)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的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等内容,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