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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鸡政办规〔2026〕2号
  • 现行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8-03 10:30 来源: 市数据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鸡西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业经2026618日市政府党组第14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9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加速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及《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为核心,以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为前提,统筹市场化配置与政府监管,规范授权运营全流程,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数字动能。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营。强化政府规划、制度、监管与服务,通过市场化授权降低数据获取门槛,支持合规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开发,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激发数字创新活力。

(二)需求导向,价值赋能。围绕工矿业数字化、现代农业、城市治理、普惠金融、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需求开展授权运营,打造本地化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数据要素精准对接产业发展与民生需求。

(三)安全可控,有序推进。严格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体系,坚持“先易后难、场景化落地”,稳妥分步实施,统筹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实施必要性

公共数据资源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落实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任务的必然举措,也是推动产业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优化民生服务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工矿业智能开采、现代农业产销对接、城市精细治理、普惠金融下沉等领域数据需求持续增长,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价值释放不充分、市场主体参与渠道有限,亟需通过规范化授权运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二)实施可行性

1.政策支撑省力。国家出台《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制度文件,我省颁布《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为我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政策依据。

2.数据基础坚实。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数智化转型持续推进,数据治理能力稳步提质,已沉淀形成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能够保障稳定的数据供给。

3.市场需求充分。工矿、农业、金融、民生等行业应用场景明确,市场主体数据开发意愿较强,具备培育数据产品与数据服务业的市场条件。

4.安全保障到位。依托现有网络等级保护、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综合运用数据脱敏、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能够满足“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实现运营全过程安全可控。

三、主要内容

(一)主体界定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合规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与服务的活动。各主体职责划分如下:

1.实施机构。统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的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市数据局作为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2.数据提供单位。各级党政机关、承担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工矿业等企事业单位。

3.运营机构。取得政府授权,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加工,对外提供初级数据产品与服务,并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的法人组织。

4.开发利用主体。依托运营机构输出的数据产品开展二次开发、增值利用,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与服务的法人组织。

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项实施管理工作。

(二)授权运营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共事务组织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和公共服务中形成的具备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在严格执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全部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三)授权运营模式

实行整体授权模式,择选确定一家法人机构,统一取得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独家运营资格。

(四)运营机构遴选

1.准入条件。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能力,配齐数据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应急处置等配套技术体系;拥有专职数据治理、技术开发、安全管理团队,熟悉本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与产业发展实际;满足省级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签订数据安全承诺书,编制完整运营服务方案。

2.遴选程序。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遴选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运营机构,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法定流程,起草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权责边界、运营范围、收益分配、安全责任、退出机制等条款。

(五)数据供给管理

由实施机构牵头,联合各数据提供单位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可授权运营目录与禁止授权运营负面清单,统一划定数据准入范围与运营边界。数据提供单位严格对照正负清单梳理本部门数据资源,开展标准化治理,持续提升数据精准度、完整性与时效性,并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备案。实施机构依据备案目录,严格执行审批流程,依规向运营机构统一供给数据。

(六)授权运营全过程管理

1.授权期限。单次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后重新选定运营机构。

2.日常监管。运营机构按协议合规获取、治理、开发数据,完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实施机构会同监管部门每季度对运营机构开展监管督查。

3.考核评价。实施机构围绕数据安全、运营绩效、服务质量等方面建立考核体系,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继续开展运营;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运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4.退出机制。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主动退出须提前6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同步报送数据交接、业务过渡、安全处置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终止运营。出现考核整改不合格、严重违约、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重大违法失信等情形,依法实施强制退出。

(七)数据产品与服务管理

1.产品开发。运营机构围绕重点领域需求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包括数据集、数据接口、分析报告、行业模型、评价指数等,优先保障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需求。

2.产品登记。所有数据产品与服务须在实施机构登记备案,纳入全市数据产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3.价格管理。发改部门会同数据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指导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兼顾公益属性和市场价值。

4.收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政府与运营机构收益分配机制并动态调整,具体条款在授权运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八)开发利用主体管理

1.备案准入。运营机构在实施机构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遴选开发利用主体,签订合作协议,严格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安全责任和产品开发要求,合作协议报实施机构备案。

2.行为约束。运营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从事垄断行为;开发利用主体必须严守“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仅限在授权场景内开展开发活动,严禁超范围使用数据、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确保数据加工使用全流程安全可控。

3.动态管控。运营机构建立开发利用主体信用档案和动态评价机制,定期评价数据使用行为、产品开发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对存在泄露数据、违规使用等违法行为的,立即终止合作并报实施机构备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数据安全保护

构建覆盖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开发、交易、销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控体系。实施机构联合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整改隐患。运营机构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通过脱敏、加密、访问控制、权限管理守住数据入口;运用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防范原始数据外泄;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实施机构

统筹制定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标准,组织编制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开展运营机构遴选与协议签订;指导运营机构建设授权运营平台,严控未公开原始数据入市;组织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承接上级业务部署,统筹推进授权运营各项事务。

(二)运营机构

严格依照协议获取、治理、开发公共数据资源,完成数据产品服务登记并建立清单,自觉接受监管考核;按照约定取得运营收益,并执行收益分配条款;配合部门完善数据目录、提升数据质量,持续挖掘本地应用场景。

(三)数据提供单位

落实数据首席代表与专职专员制度;编制本部门数据目录,开展分类分级、质量管理与资源登记;按时更新数据,保障数据质量;配合做好数据供给、场景审核,参与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开展公共数据资源业务。

(四)行业主管部门

梳理行业数字化应用场景,提出数据使用需求;协调解决行业数据融合堵点;排查数据安全风险;配合开展安全监管与考核评价。

(五)其他监管部门

发改部门负责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指导数据产品定价并制定价格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公共数据资产及运营收入,监督收益分配执行;公安、网信部门负责数据安全监管,查处数据违法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排查不正当竞争线索;审计部门负责对运营成本、收益分配开展审计监督;保密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履职,形成协同监管格局。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会商机制,由市数据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共同组成,定期会商解决难点堵点。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数据局,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支撑体系

实施机构牵头构建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政策支撑体系,规范数据供给、机构遴选、运营监管等全链条工作,健全闭环管理机制,为规范化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三)压实各方工作责任

实施机构要切实履行统筹实施与监管主体责任,抓好平台建设、制度落地与机构遴选;各数据提供单位按时完成目录编制、数据治理与归集更新;行业主管部门培育特色场景,推动数据融合应用;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六、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自行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单位,须向市数据局完成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照本方案完成整改规范。

(二)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可根据政策变化与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原文下载:鸡政办规〔2026〕2号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