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 17:01 来源: 市住建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2024年6月14日市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技术专家组
2.7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8企业、单位应急体系建设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分级及发布和解除程序
3.4预警分级响应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分级响应措施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响应措施及程序
4.5现场救援原则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征用补偿
5.3社会救助
5.4保险
5.5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5.6事故调查处理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物资保障
6.3救援装备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6.6经费保障
6.7责任追究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7.2应急预案演练
7.3预案编制与更新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23〕5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发〔2006〕14号)相衔接,结合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可能造成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1.4.2重大事故(Ⅱ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1.4.3较大事故(Ⅲ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Ⅳ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设立鸡西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鸡西金融监管分局、鸡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鸡西支队、市总工会、龙煤鸡西公司、鸡西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成员单位可随时调整。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启动或终止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房屋市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做好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调拨并督促落实;强化应急联动机制,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间专业救援队伍等第三方救援机构参与救援。
(4)当房屋市政安全事故超出处置能力时,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并请求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支援。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
主 任:市住建局局长
副 主 任: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县(市)区长。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屋市政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编制、修订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负责组织开展市应急指挥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值守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救援的动态信息。
(5)负责联络市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
(6)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现场调查、等级确定、损失评估等工作。
(7)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
(2)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处置。
(3)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理,保障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4)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相关人员权益。
(5)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6)市人社局。负责为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规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市住建局。负责编制、修订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拟定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时了解掌握、上报全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情况;指导县(市)区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运送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参与房屋市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现场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服务。
(14)鸡西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排查伤者投保情况并积极开展理赔。
(15)鸡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鸡西支队。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和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7)市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8)龙煤鸡西公司。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抢险救援任务,派出矿山救护大队参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9)鸡西供电公司。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任务,为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0)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抢通阻断业务,并随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市级模式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应对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2.4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共分8个组。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鸡西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鸡西支队、龙煤鸡西公司、发生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调集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确定监控范围,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负责抢救遇险人员和财产物资;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急救中心(120)、各医疗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急救和病人转运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器材;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工作;进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鸡西支队、当地公安机关。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或者警示标志,并及时疏散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及周边居民;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保证受灾企业和附近居民安全。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发生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保证事故发生地交通畅通,组织救援车辆,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时运送。
(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鸡西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后勤服务资源保障。
(6)信息发布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事发地宣传部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协调和指导,配合涉事县(市)区或涉事部门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7)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鸡西金融监管分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负责对在事故中受伤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协调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赔偿。
(8)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5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派出副总指挥、专家、各工作组赶赴现场,设立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副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
主要职责:
(1)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2)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6技术专家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组成包括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设备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技术专家组成员:
姜 皓 市质监站 工民建 正高级工程师
王国实 市质监站 建筑工程 高级工程师
陈晓东 市质监站 道路与隧道工程 高级工程师
陈立峰 建筑企业 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 高级工程师
柴方立 建筑企业 建筑工程 高级工程师
主要职责: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与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对事故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法、救援措施、灾害损失、恢复方案、事故调查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建议。
2.7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成立房屋市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应包括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及时向市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指挥本地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8企业、单位应急体系建设
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住建局统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县(市)区住建局要掌握辖区内在建工程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4)各建筑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在建工程危险源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历年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特点、辖区内天气气候趋势预测、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信息等,对在建工程、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判断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并及时向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确认有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情况后,根据预案及时预警,开展部署,要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者事态进一步扩大。
3.3预警分级及发布和解除程序
根据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与事故分级一一对应。
一般级别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经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审批,组织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预警;较大以上事故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预警。根据预警级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准备工作状态。
预警信息发布要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3.4预警分级响应措施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依据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县(市)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组织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龙煤鸡西公司矿山救援队伍原地待命。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通告。疏散撤离易受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分级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紧急报告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较大以上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时,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照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对应分为4级。
4.1.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4.1.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密切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必要时,提请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事故现场指导、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1.3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发生后,由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应急响应要求,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做好指挥权移交,在省政府和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做好相关协调、保障、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住建局或县(市)区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一般或较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住建局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经核实,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20分钟内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将事件信息通报同级军事机关(军分区、人武部)值班室;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1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以通稿形式向省房屋市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省级对口部门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住建局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20分钟内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同时将事件信息通报同级军事机关(军分区、人武部)值班室,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于1小时内补报简要文字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以通稿形式向省房屋市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省级对口部门报告。
(1)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人员受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3.在建工程需上报有关施工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
4.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需上报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2)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在建工程需上报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在建工程需上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安全监督部门等情况。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后续措施等。
5.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4.3先期处置
(1)建筑施工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事故发生企业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就近、救急、高效”原则,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单位、有关单位人员组建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2)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遗迹和物证。
(3)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4响应措施及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性质,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如有需省、市政府协调解决事宜,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市应急指挥部迅速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实施,并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如需外部救援,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队伍发布救援命令。
(5)各地在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中,需跨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应急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4.5现场救援原则
应急救援队伍应快速、准确、有效进行现场施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房屋市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升级。现场救援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抢救遇险人员。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2)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3)消除隐患及排险。应及时组建专家组和工程抢险队伍进入事故现场,通力合作、消除隐患、控制事态,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安全转移。
(5)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必要时,由卫生健康部门对事故现场消毒防疫。
4.6信息发布
(1)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相关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灾情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4)各部门和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事故灾害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7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政府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事故应急处置正式结束。
(3)一般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较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由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由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伤亡人员抚恤和救助工作。
5.2征用补偿
现场指挥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及时归还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社会救助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司法局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保险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鸡西金融监管分局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照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5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参与抢险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备案。
5.6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市、县(市)区住建局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或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发生较大以上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要配合国家或者省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市、县(市)区住建局应依据有关政府批复文件等相关事故材料,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线和无线相结合方式,依托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20〕16号)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抢险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市住建局组织建立全市住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2队伍物资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2)市、县(市)区住建局应依托辖区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当发生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6.3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特点,市、县(市)区住建局要掌握本地区的大吨位轮式或履带式起重吊车、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混凝土和金属结构切割设备、自升式作业平台等设备储备情况,进行信息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确认。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供给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现场救援和转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应急联络方式,进行信息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确认。
6.6经费保障
(1)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2)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救援命令参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6.7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7.1.1宣传
(1)市、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市、县(市)区住建局应向住建行业公布应急组织机构的详细信息。
(3)市、县(市)区住建局应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7.1.2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计划,增强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常规培训,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培训至少每年开展1次。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方式组织。
7.2应急预案演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
(2)市、县(市)区住建局应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在建项目按照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饰施工3个阶段,分别进行1次应急演练。
7.3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作为解释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草单位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7.4预案实施
(1)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2)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下载:鸡政办规〔2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