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6 15:31 来源: 市林草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业经2024年2月2日市政府十六届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
2.2.2办公室
2.2.3专家组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3.2.2建立常规信息数据库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3.3灾害分级
3.4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5预警发布
3.6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3.7检疫管理
4.应急处置
4.1 I级、II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响应措施
4.2 III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4.2.2响应措施
4.3 IV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4.3.2响应措施
4.4指挥协调
4.5灾害处置
4.6现场监控
4.7社会动员
4.8物资使用
4.9扩大应急
4.10信息共享和处理
4.10.1报告制度
4.10.2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4.10.3通报与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经费
6.3应急物资
6.4技术支撑
6.5人员保障
6.6奖惩与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8.附则
8.1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增强处置突出公共生物灾害事件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与《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鸡西市辖区内发生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2.1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草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林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密山海关、虎林海关、市邮政管理局、鸡西机场分公司、鸡西铁路车务段。
市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林草局防灾减灾科科长、造林绿化管理科科长、草原和湿地管理科科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担任。市指挥部专家组人员以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专家组成员:
高玉梅,鸡西市森林和草原病虫防治检疫站,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尤庆喜,鸡西市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植保科科长,高级农艺师。
黎鸿,虎林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刘兴磊,鸡西市园林处森林公园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县(市)区要设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在市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本辖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调查、评估工作。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单位负责所辖区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职责
2.2.1市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县(市)区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市防控工作。
2.2.2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救治;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发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掌握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动态,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报送信息工作;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防控组
组长单位:市林草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县(市)区政府。
职责:负责具体防控处置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2)检疫封锁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密山海关、虎林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黑龙江机场集团鸡西分公司、鸡西铁路车务段。
职责:负责对机场、码头、车站、道路和入境口岸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林草局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4)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林草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职责:负责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物资和资金保障,采购和供应各种物品,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5)信息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鸡西市融媒体中心,所有参与生物灾害处置部门。
职责: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经会商研判后统一对外报道相关情况,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2.2.3专家组。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承担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报道和宣传导向。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工作,及时处理未经核实肆意传播、造谣等严重影响灾害防治工作的不良网络信息。
(3)市林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开展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建设前期及相关推进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与农村及农民相关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办理违反国家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妨害植物防疫、检疫涉嫌犯罪案件及散布虚假疫情造成恐慌、阻碍行政执法等违法犯罪案件;必要时配合检疫机构在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中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所辖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工参与全市所辖高速公路两侧护路林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信息。
(10)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对木材、木质品、苗木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检疫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2)鸡西机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航空救灾所需的飞行作业和飞行保障。组织、协调所属机场开展航空救灾所需飞行作业的地面保障相关工作。
(13)密山海关、虎林海关。负责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市林草局防灾减灾科、草原湿地科、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的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提供境外有害生物相关情况。
(14)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市林草局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5)鸡西铁路车务段。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与市林草局配合,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6)市融媒体中心。按照救灾工作需要,对灾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光荣人物、感动事迹等进行正面宣传报道。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根据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在木材进境口岸建立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进口木材加工区,对进口木材进行处理、加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在市界、边境加强森林草原虫害、鼠害监测,密切关注灾害传播和扩散。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病虫鼠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草原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县(市)区林草局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由市、县(市)区林草局组织鉴定。市、县(市)区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申请省林草局组织鉴定或送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鉴定。
3.2.2建立常规信息数据库
市、县(市)区林草局及其所属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四)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外迁型草原鼠虫灾害的,应立即报告同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及时报市指挥部,同时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并在3日内向邻市林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林草局及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林防治检疫、草原植物保护专业人员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乡镇林草站、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木,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草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市)区林草局确认和鉴定;县(市)区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市林草局确认和鉴定。市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申请省林草局进行确认和鉴定,省林草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草局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确认和鉴定。
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3灾害分级
3.3.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共4级。
I级(特别重大):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II级(重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III级(较大):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的。
IV级(一般):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的。
3.3.2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Ⅰ级(特别重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害生物;同时有3个(含)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发生总面积超过800万亩,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
Ⅱ级(重大):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00万亩至80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
Ⅲ级(较大):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一般):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3.4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分级与灾害分级一一对应。
3.5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先期预测基础上,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省政府负责对Ⅰ级、Ⅱ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市林草局、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Ⅲ级、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公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省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6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海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7检疫管理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当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虎林海关、密山海关在进境木材口岸依法施检,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报当地林草主管部门。
4.应急处置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省政府负责I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负责II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II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V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1 I级、II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发布I级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I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省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发布II级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II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省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应急响应要求,在已采取预警应对措施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响应措施
(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市各地疫情报告,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
(2)市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将灾情向省政府及省林草局报告,并通报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
4.2 III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III级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III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在已采取预警应对措施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指挥长第一时间赶赴灾害发生地现场,市指挥部组织制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灾害防治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灾害防治工作,畅通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灾害防治进展情况。
(2)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和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3)市指挥部根据灾害类型和现场情况,组织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分析灾害防治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相关防治措施。
(4)及时将灾情向省政府及省林草局报告,并通报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
4.3 IV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IV级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IV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在已采取预警防治措施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全面灾害防治工作。
4.3.2响应措施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反应,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治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4指挥协调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5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6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7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动员辖区内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4.8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9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指挥部在认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或其他市提供援助的,经市政府上报省政府请求支援。
4.10信息共享和处理
4.10.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林草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至市林草局;市林草局认为可能属于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及时向市政府及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告知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4.10.2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政府、当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县(市)区委、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事发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接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要求向市林草局、县(市)区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一般或较大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委、政府总值班室、林草局于20分钟内立即分别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时续报灾情信息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1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省对口单位。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委、政府总值班室、林草局20分钟内立即分别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省对口单位。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点、时间及危害程度,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10.3通报与信息发布
(1)通报
经市指挥部确定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县(市)区林草局需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市)区林草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接到通报的县(市)区林草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乡镇级林草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2)信息发布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信息发布工作经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授权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一般生物灾害信息。市政府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较大生物灾害信息。省组织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重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信息。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参与灾害防治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事件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一般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较大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②市指挥部。负责向省里报送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具体情况,重大、特别重大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信息由省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③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事件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11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省指挥部和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意见。
市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或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省指挥部并抄送县(市)区政府。
5.2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县(市)区林草局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草原,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应急经费
市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6.3应急物资
市指挥部利用市防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因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支撑
(1)市指挥部组织技术组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原则,加快科研转化步伐。以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省林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等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林草局要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奖惩与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县(市)区应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市、县(市)区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制定并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17〕31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术语
(1)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2)草原有害生物。指危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3)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4)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5)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6)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原文下载:鸡政办规〔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