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19:53 来源: 市卫健委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鸡西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4月11日市政府十六届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鼠、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或爱卫会应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或爱卫会应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培训工作。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报市爱卫办。
第二章 防制责任
第七条 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积极参与、主动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爱卫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城市管理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林场、河流和湖泊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分别由农业农村、林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等部位和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其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五)各类市场、屠宰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六)宾馆、美容美发、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七)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其经营者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八)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住建、房屋征收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九)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使用的有机垃圾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一)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或爱卫会、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所属和管理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防制措施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采取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完善防制设施、治理孳生地等综合防制措施。
第十二条 推动单位和居民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及时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保持责任区内河道、沟渠排水通畅。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五)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六)病媒生物防制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制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繁殖孳生。
第十四条 城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水、改厕、改灶、改善环境等重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各级爱卫会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或疑似鼠、虫传播传染病的单位,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各级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第二十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并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爱卫会应督促该部门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鸡政规〔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