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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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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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鸡西市进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8月18日 |
鸡西市进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储煤场建设项目 |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金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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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进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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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黑龙江坤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8月18日 |
黑龙江坤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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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红太村太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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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坤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