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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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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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二道河子医院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6月15日 |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二道河子医院锅炉改造项目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办富荣委 |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二道河子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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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黑龙江东隆煤炭有限公司兴安煤矿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6月15日 |
黑龙江东隆煤炭有限公司兴安煤矿热风炉建设项目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8510农场二十三队 |
黑龙江东隆煤炭有限公司兴安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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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鸡西市合隆矸石筛选厂煤炭洗选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6月15日 |
鸡西市合隆矸石筛选厂煤炭洗选加工扩建项目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小恒山村,鸡西市合隆矸石筛选厂现有厂区内 |
鸡西市合隆矸石筛选厂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