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13:54 来源: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环排科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1 |
关于鸡西市恒山区黄泥河和安乐沟综合治理及生态改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鸡环审〔2025〕9号 |
2025年1月15日 |
鸡西市恒山区黄泥河和安乐沟综合治理及生态改善工程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安乐沟和黄泥河 |
鸡西市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