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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5-01-08 13:47 来源: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环排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0467-2386827传真:0467-2386768

通讯地址:鸡西市迎宾街2号鸡西市生态环境局(158100)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

内容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鸡西市恒山区红旗湖综合治理及生态改善工程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湖

鸡西市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该项目属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湖,总面积约324375㎡,其中,水面面积约229998.04㎡,陆地面积约94376.96㎡。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湖岸清淤15000㎡,新建生态护坡2902㎡,新建液压坝一座,修缮及改建现有矿山公园的园路广场、构筑物小品、绿化、建筑等,新建给排水、监控、广播及景观照明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3750.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1万元。

(一)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期洒水降尘,砂石料应用密目网遮盖,运输车辆进出的主干道应定期洒水清扫,减少汽车轮胎与路面接触引起地面扬尘。运输沙、石、剩余弃土、垃圾的车辆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上沿,并实行封闭运输,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品沥青混凝土,从源头减轻沥青烟排放。施工区域颗粒物、沥青烟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清淤过程和淤泥晾晒期间应喷洒除臭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清淤淤泥晾晒废水经导流沟进入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机械冲洗废水经油水分离设施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周边洒水降尘,施工结束后油污统一外运处理,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运送至恒山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生活垃圾送往市政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指定收集点;建筑垃圾包括混凝土块、金属废料和弃土,其中混凝土块送至市政部门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场,金属废料外售废品回收站;清淤底泥用于场地绿化使用。

(四)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场界四周设置隔声围挡。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施工车辆行至敏感点时减速慢行。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敏感点处声环境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占地,不能超出用地要求界限。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避免超挖破坏周围植被,所有临时占地必须利用无植被或少植被区域,及时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占压土地,尽量避免对现有植物的干扰,严格执行施工规划,不得随意扩大作业面,不得滥采滥伐。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碎石、砖块、施工废物等施工杂物,恢复景观斑块的连通性,以利于植物生长,及时对本工程占地区域进行土地平整和表土覆盖,并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对施工造成的裸露地表采取植被恢复措施或复垦措施,加强区域植被建设。



发布者:鸡西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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