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2 10:00 来源: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环排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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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鸡西市迎宾街2号鸡西市生态环境局(158100)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 内容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虎林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
黑龙江省虎林经济开发区原虎林福娃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 |
黑龙江省虎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该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黑龙江省虎林经济开发区原虎林福娃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厂区用地面积174908.8m2。本项目改建厂区内原有1号厂房、2号厂房、成品库、前处理及提取车间。新建消防水池、污水处理站、乙醇罐区、药厂门卫,不含配套管网工程。除污水处理站外,其他工程均为土建工程,待医药企业入驻后再建设生产设备。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原水-格栅-调节酸化-B/EBIS生物膜反应器-消毒排放”,处理规模为800m3/d。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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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处理,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除臭机房,经光氧催化和活性炭两级除臭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恶臭气体排放速率及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应采用植物提取液喷淋工艺进行除臭处理,厂界恶臭气体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接收的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应符合虎林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进水指标,COD为1500mg/L、BOD为800mg/L、氨氮为40mg/L、总氮为200mg/L、总磷为15mg/L、SS为700mg/L,尾水经市政管网排入虎林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续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污水处理单元、污水管道、事故应急池、污水站房、格栅渠机房、除臭机房、危废贮存点、污泥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危废贮存点和污泥暂存间防渗层渗透系数≤1×10-10cm/s,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等效粘土层厚度≥6.0m,渗透系数≤1.0×10-7cm/s,其它区域应进行地面硬化等简单防渗处理。 (三)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采用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厂房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化验室废试剂、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化学品废包装袋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栅渣、污泥经鉴定后如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定期运至虎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点位预警、预防,防止风险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