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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日期:2026-09-03 来源: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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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229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被继承人刘彦熙的法定继承人刘春、刘美玲承诺刘彦熙父母均先于刘彦熙死亡,被继承人配偶曹秀英的父母均先于曹秀英死亡,长子刘春和刘志春为同一人,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刘彦熙父母均先于刘彦熙死亡,被继承人配偶曹秀英的父母均先于曹秀英死亡,长子刘春和刘志春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 天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鸡西市政务服务中心 102 室
联系方式:0467-2374176




登记机构: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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