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22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被继承人杨印花的法定继承人杨广学、荀玉才承诺杨印花父亲杨维山和杨伟山为同一人,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杨印花父亲杨维山和杨伟山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 天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鸡西市政务服务中心 102 室
联系方式:0467-2374176

登记机构: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