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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0-05-21 09:13 来源: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3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1)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全力破除市场不公障碍。(市发改委负责)(2)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推行“35+N”模式(即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公安、人社、商务等17个部门的35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负责)(3)压缩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类审批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内,产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时限减至90个工作日内,重点项目实行企业承诺后容缺受理,审批时限减至60个工作日内。(市营商环境局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4)强化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按照企业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界定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防刑事执法进入经济纠纷,严禁行政权力干涉企业合法经营活动,严厉查处侵犯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5)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避免造成损害及影响。(市委政法委负责)

三、支持企业扩大投资。(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每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7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五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7)对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3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8)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改制完成后,依据首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市国资办负责)

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9)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手续由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全程免费办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10)对新注册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超过50万元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11)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每户再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以2018年为基数,对地方财政贡献分别实现一年、三年、五年翻番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支持。(122019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0%以上,实现一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支持。(13)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26%以上,实现三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2019年增长26%以上、2020年增长59%以上、2021年增长100%以上的,当年兑现应支持额度的80%,至2021年实现三年翻番的,一次性兑现当年并补齐以前应支持年度预留的部分。(14)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实现五年翻番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40%给予支持,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2019年增长15%以上、2020年增长32%以上、2021年增长52%以上、2022年增长75%以上、2023年增长100%以上的,当年兑现应支持额度的80%,至2023年实现五年翻番的,一次性兑现当年并补齐以前应支持年度预留的部分。(15)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大户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支持企业扭亏。加大对规模以上亏损企业的扶持力度。(16)以上一年企业利润总额为基数,当年实现扭亏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一次性支持;(17)对亏损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实现减亏50%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支持;(18)对亏损额1000万元(含)以上,实现减亏30%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支持。(19)对连续减亏两年以上的企业在原有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支持额度。当年新增亏损企业在下一年度不享受扭亏支持政策。对连续亏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给予财务指导,帮助企业尽快扭亏、减亏。(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20)对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奖励。对三年复审通过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21)对新获批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等,在享受省政府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22)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三年复审通过后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同上。(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支持石墨产业发展。(23)设立5000万元石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关键产品开发、关键项目引入。(24)支持石墨精深加工项目在我市落地,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5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25)鼓励矿山企业科学规划、绿色开采,利用微波开采、废酸回用软化矿体等先进技术提高矿石开采率,相对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有效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鼓励推广使用浮选新工艺、新设备,强化工艺管理,缩短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含碳量、正目率、回收率,提高产品附加值。对采用新技术提高大鳞片石墨产出率的,按技术升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达到10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26)鼓励投资向园区集聚,发挥园区污水处理厂功能性作用,吸引提纯项目进园区,建设10万吨高纯石墨加工基地,实现废水废酸集中统一治理,中水回用,减减量排放,达标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建设清洁生产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7)鼓励投资投向10万吨负极材料基地建设,增加产能,提高产量,实现深加工产品连接延伸。支持负极材料生产企业扩模提档升级,以上一年度产量为基数,年新增产量5000吨(含)以上的,按生产负极材料实际新增产量的球形石墨、包覆碳化、成品加工三道工序的年用电量给予补贴支持,连续支持五年,前两年按每千瓦时0.1元支持,后三年按每千瓦时0.05元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28)鼓励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自行研发石墨精深加工制品,对生产和研发终高端产品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连续三年给予支持,第一年按新增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二年按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第三年按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29)鼓励采用回填废弃矿井、开发微晶发泡陶瓷等产品方式提高固废综合利用,打造绿色工艺、绿色产业,实现产业整体可循环、可延续、可持续发展。对石墨尾矿综合利用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每实际利用1吨尾矿砂给予5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达到200万元。(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30)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优势互补组建企业集团,选矿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对新组建企业连续五年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支持,按国家、省相关规定配置资源。(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食品产业发展。(31)推动食品制造业发展壮大,对新建或改扩建食品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3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升级,对提取蛋白、脂肪、纤维、活性物质、药用价值和新营养素等精深加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33)支持开发秸秆、稻壳、米糠、豆粕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企业,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发展。(34)扶持医药企业发展壮大,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支持;年对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五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支持双创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3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客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或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家,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36)对获得省级认定的每户给予20万元运营补助;(37)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每户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38)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个人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家培训,引进高端人才。(39)每年从两黑一绿一药产业中遴选510名优秀企业家,攻读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急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毕业后给予学费补贴,每人补贴金额最高达到10万元。(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40)制定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人才政策,提高人才待遇,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市委组织部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41)对新引进的企业上市三年后,企业上市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三年后,企业挂牌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42)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注册地迁至我市并纳税的,给予企业500 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43)对我市非上市公司成功发债或租赁融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44)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企业,按新增贷款的5%(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给予单户企业最高达到300万元的贴息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加大企业信贷支持。(45)金融机构对企业新增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率给予就高不就低的政策支持。(46)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信用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期足额还息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续贷支持力度,不断贷、抽贷、压贷,做到应续尽续,在适当时机内试行无还本续贷。(鸡西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鸡西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47)金惠担保公司收取中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市财政局负责)

附则:

1.单户企业符合本意见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资金支持总额度最高达到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100%,且总金额最高达到1000万元。(医药企业参照第11条款执行)

2.获得省级以上同类政策奖励的企业不进行重复奖励。

3.我市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意见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4.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企业法人不予政策支持。

5.对于偷税、漏税、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6.规模以上国有或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比照本意见执行。

7.煤炭开采、洗选及其它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

8.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9.本意见由鸡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发布者:中国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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