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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05-23 13:33 来源: 政务公开办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可不予公开。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络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提交申请表,以提交时间(法定工作日)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七条 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制作《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制作《无法提供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部门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九条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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