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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24-05-23 13:29 来源: 政务公开办

第一条为推进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告栏、政务公开专区

(二)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负责发布的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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