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3 13:29 来源: 政务公开办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告栏、政务公开专区;
(二)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负责发布的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