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8 16:28 来源: 市工信局
关于印发《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商业银行、市金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 〔2022〕363号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周转金政策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大企业贷款周转金工作推进力度,切实发挥政策应急机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重要作用。制定《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鸡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鸡西市财政局
鸡西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
2024年1月15日
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企业发展要求,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信融联发〔2022〕3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各地重点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安排的扶持性资金。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研究制定周转金政策,指导周转金运营机构开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检查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资金调度和保障工作;会同市工信局与周转金运营机构签订贷款周转金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周转金运营机构。
第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还贷续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周转金政策,参与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帮助有合理续贷需求的存量贷款客户利用周转金“过桥”周转,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第八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是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在合作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受理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推荐,以及合作银行直接推荐且经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贷款周转金回收,并及时将核销的借款追偿所得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归还财政。
第三章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具备还款能力且银行承诺续贷的企业。
(二)在鸡西市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四章 使用原则
第十条 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十一条 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行模式管理,周转金运营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与企业和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并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周转金运营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贷款周转金专户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合作银行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须以受托支付方式将企业所借贷款周转金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并于当日即时划回周转金运营机构专户。
第十三条 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同一企业每年使用贷款周转金不超过6次;原则上企业申请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周转金运营机构进一步降低费率,少收或免收手续费。除手续费外,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周转金运营机构可提前预收10日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手续费,待贷款周转金使用结束后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30日前,向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贷款周转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年财务报表等能够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材料),并填报《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三)企业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
(四)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需在企业还贷5日内提交),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用途之一为偿还贷款周转金等内容。
(五)能够落实合作银行贷款审批书中放款前提条件的承诺函。
(六)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验;合作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推荐。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尽快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贷款账户,由合作银行即时收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贷款周转金资金回收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周转金运营机构贷款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周转金运营机构按月将收取企业手续费总额的40%、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违约金和合作银行支付的违约金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收取企业手续费总额的60%收入及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作为周转金运营机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积极为有贷款周转金需求的企业提供更多支持,积极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周转效率,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周转金“过桥”周转,省级周转金资金不足时,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报告,必要时可用市级资金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 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贷款周转金本金及利息;风险准备金如有结余,连同本金一并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未能履行职责,对本属非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仍隐瞒且推荐上报,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后,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取消今后申请国家及省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借款企业落实了续贷审批书各项前提条件后,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应当由合作银行至少按企业借款额50%的比例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支付违约金,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贷款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督促市县对口部门严格履行申请企业的推荐责任。
第二十八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按月将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周转金运营机构、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以及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部门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鸡工信联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原文:鸡西市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