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2 09:26 来源: 鸡西海事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2024年9月20日市政府十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成员单位职责
2.3办事机构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5专家咨询组
2.6应急救助力量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3.5预警分级响应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4力量部署
4.5信息发布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搜寻救助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救助力量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应急经费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6.8奖励与责任追究
7.区域合作
7.1合作机制
7.2险情通报
7.3援助方式
7.4合作交流
7.5国际协作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8.3预案更新
8.4监督检查
8.5预案解释
8.6生效时间
9.附 则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并与《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水域,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4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一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二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三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4.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四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4)生命至上,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鸡西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是市政府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鸡西海事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鸡西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水务局、鸡西水文水资源中心、鸡西无线电管理处、市消防救援支队、鸡西军分区、武警鸡西市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鸡西兴凯湖机场组成。
职责:
(1)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2)按照《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确定辖区内水上救援力量。
(3)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响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6)组织水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负责筹备和承办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8)制定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市水上搜救经费预算。
(9)完成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上搜救行动的舆论引导工作。
(2)鸡西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工作,负责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浮动设施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要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按照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要求,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水上险情,并申请提供水上交通事故救助打捞服务和航道清障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或参与水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应急资源信息。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渔业船舶水上遇险信息的报告,并提供遇险渔业船舶的信息;负责组织渔业船舶水上应急演习、演练;负责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协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抢救伤员、转运物资;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救助;负责对自然人水上遇险实施救助,并组织打捞溺亡人员;负责110接报水上遇险信息的转警工作;负责水上安全意识宣传教育。
(8)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保障有关部门履行职能必要经费。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获救伤员;对可能发生疫情的水上险情、事故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水上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遇险救助,参与做好遇险旅游团队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组织体育运动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2)市外事办。负责协调遇险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沟通;协助安排有关国家、地区外交官赴事发现场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13)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与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管理;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为水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为各部门水上应急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14)市水务局、鸡西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15)鸡西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及管制。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17)鸡西军分区、武警鸡西市支队。根据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需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指挥民兵遂行水上搜寻相关转移人民群众、外围警戒等陆上任务,协调驻地部队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18)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提供水上搜救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在必要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调用全市各种通信资源保障水上搜救行动有效进行。
(19)鸡西兴凯湖机场。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需要志愿者组织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参与配合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救队伍,必要时可在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2.3办事机构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鸡西海事局,负责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主任由鸡西海事局局长兼任。
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指导辖区极端天气的预防预警工作并监督实施。
(2)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保持与遇险船舶和设施、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7)负责筹备和承办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召开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8)其他日常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现场救助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处理组、新闻发布组、医疗保障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理组6个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担任。负责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
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服从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1)执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出下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4.1各工作组及职责
(1)现场救助组
组长单位:鸡西海事局(事发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牵头)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鸡西军分区和武警鸡西市支队及事发地政府等。
职责:负责水上搜救现场指挥调度,协调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具体救援措施,进行水上搜救行动。提供救助打捞和航道清障服务并设置标志,组织渔业船舶、民兵、武警部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协助抢救伤员、转运物资。
(2)信息处理组
组长单位:鸡西海事局(事发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牵头)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鸡西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及事发地政府等。
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
(3)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融媒体发展中心、事发地党委宣传部等。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会的组织,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工作。
(4)医疗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级医院、事发地卫生健康委。
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应急处置中的现场急救、病人转运工作和受伤人员后续救治。
(5) 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及事发地政府等。
职责:负责做好现场救援的装备、物资、车辆、通讯、供电、治安维护、气象信息等保障工作,并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
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5专家咨询组
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水文、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
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6应急救助力量
2.6.1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相关部门现有的公务船舶、应急车辆及应急救援物资,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应急救助力量职责
(1)服从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力量参与水上应急行动。
(2)参与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人员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预防与预警机制
预防预警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研究分析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和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将信息及时通报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3.2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红色(一级)预警: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气象预报有特大暴雨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橙色(二级)预警: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气象预报有大暴雨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黄色(三级)预警: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气象预报有暴雨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蓝色(四级)预警: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
3.3预警发布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预报、预警与解除、预防制度,并做好预防工作。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信息通报后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相应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形消失的,提出相应预警或解除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4预警预防行动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预防预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解除预警发布后,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恢复常态管理。
从事水上交通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5预警分级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加强对险情动态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水上事故信息渠道,船务公司组织船舶回港避险、加固固定措施。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险情动态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县(市)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市水上搜救中心密切关注险情动态,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水上搜救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通告。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遇险信息核实与分析
接警的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等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4.1.2险情评估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4.1.3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水域污染和水上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县(市)海事处报告,县(市)海事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对险情进行初步核实,经确认水上突发事件为较大险情(三级)以上级别的,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对险情进行核实,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事发2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同时,应每小时上报搜救现场情况,遇有重大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1.4信息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要素:遇险时间、地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书面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遇险人员情况。
(2)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经纬度)、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5)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水位、能见度等气象、水文信息。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在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县(市)海事处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特别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危害扩大。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预定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组织实施。
(4)根据救助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照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指定现场指挥。
(8)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相关情况。
4.3指挥与协调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级别和实际情况,设定三个应急响应级别。
4.3.1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其搜寻救助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4.3.2一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级别,由中国海上搜救指挥中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根据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提出启动国家一级应急响应行动通告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启动国家I级应急响应行动通告,及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在采取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配合国家、省进一步做好本市应急响应工作。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并及时传达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4.3.3二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级别,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根据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提出启动省二级应急响应行动通告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启动省二级应急响应行动通告,及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在采取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按照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应急响应工作。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并及时传达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4.3.4三级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较大(三级)或一般(四级)级别时,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鸡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组织调集救援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支援和指导。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并及时传达落实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4.3.5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行动
(1)制定搜救方案。
(2)部署应急救援任务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任务目的、地点、现场报告等。
(3)组织实施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医疗救护、疏散转移、维护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
4.3.6现场指挥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1)组织现场力量实施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制定的搜救方案。
(2)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
(3)按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水文情况。
(4)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取样取证工作。
4.3.7应急响应升级与降级
当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
4.3.8水上应急行动暂时停止和终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暂停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暂停原因消除的,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较大以下水上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1)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2)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
(4)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不可能生存。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应及时向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人员通报。
4.4力量部署
4.4.1水上搜救区划分及队伍
为便于水上救助力量及装备器材快速集结于事故现场,按照“就近调动”原则和我市水上救助力量分布现状,将全市划分为2个水上搜救区域。
第一区域:密山市地区
密山市兴凯湖搜救队
第二区域:虎林市地区
虎林搜救队
4.4.2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鸡西市蓝天救援队
4.4.3社会应急救助船舶
密山市社会应急救助船舶,包括鸡西市湖湾渔港旅游餐饮有限公司船舶、兴凯湖管委会船舶、黑龙江丞芮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船舶等。
虎林市社会应急救助船舶,包括虎头镇客运船舶、黑龙江东方红省(部)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船舶等。
4.4.4救援物资
救援物资包括海巡艇、橡皮艇、水上救生浮筒、救生衣、救生圈、水上救援个人装备、水上救助机器人、无人机等。
4.5信息发布
(1)水上搜救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搜救的成员单位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3)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报道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县(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救援现场。进入救援现场的,应先登记;离开救援现场时,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4.7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承担现场救援指挥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当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承担现场救援指挥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寻救助行动中服从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水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在事故处置结束后采取措施,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
5.1.1获救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外籍人员和中方在外获救人员由市外事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5.1.2死亡人员的处置
事发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置。
5.1.3保险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4征用补偿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置事故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进行补偿。
5.2搜寻救助后评估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较大(三级)或一般(四级)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救援技术和方法、救助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6.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6.1通信保障
市战备应急通讯保障领导小组根据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需要,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提供临时应急通信设备与技术支持。必要时启动《鸡西市通信应急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畅通。
6.2应急救助力量保障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收集本地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级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3)重要的航段,市、县(市)区政府应配备专业救助力量和相关搜救设备及救生器材。
(4)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根据《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收集本市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6.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必要时启动《鸡西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任务;必要时启动《鸡西市医疗救援应急保障预案》为应急行动提供医疗保障。
6.5应急经费保障
将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6治安保障
(1)市公安局要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2)市公安局负责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3)必要时启动《鸡西市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县(市)区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行动。
6.8奖励与责任追究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6.8.1抚恤与奖励
(1)在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
(2)参与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对参与重大以上水上搜救行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通过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推荐至中国海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奖励。
6.8.2责任追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2)对违反《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的,由鸡西海事局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区域合作
7.1合作机制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与相邻的佳木斯市、牡丹江市等地应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7.2险情通报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相邻区域水上险情信息后,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搜救机构。
7.3援助方式
请求其他应急机构援助时,可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直接与相邻区域应急机构联系或通过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协调。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相邻区域应急机构援助请求后,视情况提供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的救助援助。
7.4合作交流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加强与相邻区域应急机构搜救业务的学习与交流,定期举行多方共同参加的联合演习或跨辖区搜救演习,确保区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行。需要省外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外省籍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在本市水域发生险情的,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在开展搜寻救助的同时应根据需要通报属地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或者政府。
7.5国际协作
需要国家搜寻救助力量和国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国家水上搜寻救助中心报告。
在中俄界河(湖)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应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相互协助救助事宜。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每年至少举行1次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
8.2宣教培训
8.2.1宣传教育
宣传水上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与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合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2培训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定期对搜救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搜救手册、搜救知识和相关搜救文件等。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3预案更新
8.3.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鸡西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8.3.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及时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监督检查
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预案的执行情况。县(市)区水上搜救机构执行预案情况,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或所在地同级政府监督检查。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鸡西海事局负责解释。
8.6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9.附 则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1.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水上发生或可能引发船舶、设施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污染事故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自然人落水)、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等事件。
9.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原文下载:鸡政办规〔20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