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7 09:11 来源: 市商务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激励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业经2024年9月20日市政府十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激励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推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形成跨境电商产业集群,促进我市外贸新业态扩容提质,打造“买全国卖全俄、买全俄卖全国”的重要实践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开办扶持
(一)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引导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实现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对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50%的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新注册、并经海关确认有跨境电商9610、9710、9810、1210等业绩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对通过银行办理跨境贸易收付汇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仓储建设扶持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仓储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自建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度进出口额纳入海关统计的本地仓储企业,已建成并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税仓建设。对已投入使用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境外建设“海外仓”。对认定为省级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建设费或租金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租金扶持
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租赁我市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服务商扶持
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发展,鼓励服务商为开展9610、9710、9810、1210等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报税、报关、报检、外汇、物流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服务本地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的服务商,按照每家企业给予服务商2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平台内企业年跨境贸易银行收付汇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新入驻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的平台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品牌全球推广建设
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市场推广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独立站建设
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建立独立站运营一年以上且发生跨境电商业绩的,按照建设独立站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跨境运输建设
对采取陆运、空运、海运等方式开展9610、9710、9810、1210等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跨境运输企业,按照跨境运输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对已投入运营围网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年度为本地企业完成查验2000吨(含)以上,并获得海关颁发的场所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
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孵化入网有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数10家以上、年度通过银行办理跨境贸易收付汇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措施所称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纳税,在鸡西市运营1年以上,经海关确认有跨境电商交易额并纳统在本市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跨境电商运输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以及提供进出口服务、仓储物流、跨境支付、开展质量认证等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商。
(二)本措施所涉及贸易额为海关纳统数据,金额为人民币。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最高单项补贴上限。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地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原文下载:鸡政办规〔2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