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08:45 来源: 市医保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鸡西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业经2024年9月20日市政府十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公务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央、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除上述规定对象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医疗补助,资金来源由各单位自行筹集。
第六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分为一般人员和医疗照顾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是指享受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为正高级职务人员。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管理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一般人员在职工资总额和退休养老金总额的2%,由各单位进行缴纳、个人不缴纳。
第九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费渠道,财政部门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拨付给有关单位,参保单位每月通过税务部门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在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由个人自付费用的补助,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限额10万元。
(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起付线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一般在职人员补助75%,退休人员补助80%;医疗照顾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转诊转院和自行转诊报销政策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保持一致。
(二)普通门诊补助标准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后,起付线标准为300元,一般在职人员补助65%;医疗照顾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人员相应增加5%。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转诊转院和自行转诊报销政策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及核定各类人员的缴费基数;市财政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市税务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征缴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运行情况,对补助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等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当自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医疗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县(市)、驻鸡西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下载:鸡政办规〔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