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15:11 来源: 市商务局
《鸡西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2022年6月9日十四届市委第15次常委(扩大)会议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招商工作总体部署,吸引总部企业落户我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总部企业来鸡西落户。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总部企业做大规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建设。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除享受100万元省一次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除享受200万元省一次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除享受500万元省一次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四、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10%,除分别享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省一次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总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总部企业参与黑龙江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除享受1000万元省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七、鼓励建设总部基地。支持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免5年房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政府)
八、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来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市内的,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县(市)区政府)
九、支持总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按省级政策给予分阶段补贴。除享受省级政策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市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市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额的2.5%给予补贴,除享受最高5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十、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经认定在我市注册的总部企业分子公司年度缴纳我市税额占总部企业缴纳我市税额20%及以上的,享受财政贡献奖励,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奖励;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县(市)区政府)
其他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标准的10%给予市级奖励。对落户我市的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年度完成贸易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政策次年3月底一次性兑现。(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服务贸易进出口培育。重点支持我市对俄开展康体、医疗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年累计接待、就诊500人(含)以上的康体、医疗为主的企业单位,每人补助50元,每个企事业单位最高补助100万元。以团组名单、电子病历、结算发票为准,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境外合作区、边民互市贸易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对新创建的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奖励10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贸易促进平台,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奖励5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方式扩大外贸规模。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服务企业10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奖励3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和地产品出口。鼓励煤炭、木材、化肥、大豆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本地外贸企业经鸡西地区口岸进口资源类产品货运量达5000吨(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每吨给予企业补贴50元。次年3月底前考核兑现,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多渠道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和线上涉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的10%给予市级奖励;对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的10%给予市级奖励。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参展费,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的10%给予市级奖励。(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解决企业在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完善供应链网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奖励1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化通关作业流程,精简单证及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在省确定的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6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由密山海关、虎林海关、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工作协同。建立由商务、海关、税务、外汇、财政、金融等部门组成的鸡西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政策研究、信息共享水平,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力度争取省级招商引资、平台经济等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域内企业纾困发展。(由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鸡西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鸡西市支局,鸡西铁路车务段、密山海关、虎林海关,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资金支持。设立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以及与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奖励等奖励支出。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本政策措施中需省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需市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