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8 09:17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中药材种植扶持政策(2025—2027年)》业经2025年11月20日市政府党组第20次(扩大)会议暨市政府十六届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中药材种植扶持政策
(2025—2027年)
为推动我市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聚焦打造鸡西特色的龙江“药谷”,充分发挥道地药材优势,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加快构建中药材产业全域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对在行政区域内合法用地(含农垦、森工)依法依规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企业、农户等)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扶持范围
(一)主推道地药材品种。刺五加。
(二)常规道地药材品种。黄芩、月见草、蒲公英、赤芍、防风、射干6种道地药材品种。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调整当地常规道地药材品种。调整后,县(市)区常规道地药材品种不应超过5种。
三、补贴标准
(一)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道地药材30—100亩(不包含100亩)的,常规道地药材品种每亩补贴50元、主推道地药材每亩补贴100元。
(二)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道地药材100—500亩(不包含500亩)的,常规道地药材品种每亩补贴100元、主推道地药材每亩补贴150元。
(三)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道地药材500—1000亩(不包含1000亩)的,常规道地药材品种每亩补贴150元、主推道地药材每亩补贴200元。
(四)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道地药材1000亩以上的,常规道地药材品种每亩补贴200元、主推道地药材品种每亩补贴240元。
(五)林下仿野生栽培刺五加、防风、黄芩、赤芍、射干(刺五加每亩密度达到110丛以上;防风、赤芍每亩密度达到500株以上;黄芩、射干每亩密度达到1000株以上),每亩补贴标准按照满足上述四个梯次种植条件品种补贴标准的30%进行补贴。
(六)对鸡西市内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通过黑龙江省中药材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认证,且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三年内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每年支持5个经营主体。若年度申报主体数量超过计划名额,则按经营主体通过GAP基地认证时间、基地规模顺次排序,超出部分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七)鼓励经营主体根据需要购买中药材种植保险。对属于本扶持政策范围内中药材品种购买种植保险的,经营主体可凭当年的参保保险单据,按实际缴纳品种保险费的40%给予补贴。其中,刺五加最高保险金额350元/亩、费率6%,保险费21元/亩;黄芩最高保险金额870元/亩、费率6%,保险费52.2元/亩;月见草最高保险金额450元/亩、费率6%,保险费27元/亩;蒲公英最高保险金额1000元/亩、费率6%,保险费60元/亩;赤芍最高保险金额300元/亩、费率6%,保险费18元/亩;防风最高保险金额550元/亩、费率6%,保险费33元/亩;射干最高保险金额700元/亩、费率6%,保险费43元/亩。若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高出本政策规定的该品种最高保险金额,高出部分对应的保险费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若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本政策规定的该品种最高保险金额,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40%补贴。
四、补贴原则
(一)对于当年秋季播种的中药材品种,须在第二年出苗后(成活率达到70%以上),方可享受补贴(2027年秋播中药材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对于多年生道地药材品种,在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内,种植主体仅在种植当年享受一次补贴。
(三)同一种植主体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品种中药材的,在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内仅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鼓励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采用有机肥代替化肥、运用农业物理生物措施防控病虫草害等中药材生态种植模式,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一经发现,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通过GAP认证的,按照“先建后补、先评后补”原则,采取“定额奖补”方式给予补贴。
五、资金来源
(一)种植补贴资金。各区种植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对属于本扶持政策补贴范围的中药材品种,其种植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市)级财政承担70%;对未列入本扶持政策补贴范围的中药材品种,种植补贴资金由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GAP认证奖补资金。县(市)区GAP认证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保险补贴资金。各区保险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县(市)对属于本扶持政策补贴范围的中药材品种,其保险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40%,县(市)级财政承担60%;对未列入本扶持政策补贴范围的中药材品种,保险补贴资金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六、申补程序
(一)种植中药材申补程序
1.生产经营主体在林业用地上种植中药材的,向县(市)区林草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市)区林草部门组织进行实地验收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第三方”进行实地验收,按照法定验收程序形成验收报告。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地类认定,对用地合法性进行核定并形成材料。县(市)区林草部门对确定的补贴经营主体,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补贴资金通过对公账户、生产经营主体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到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贴资金发放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公示发放补贴信息。
2.生产经营主体在一般耕地上种植中药材的,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实地验收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第三方”进行实地验收,按照法定验收程序形成验收报告。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地类认定,对用地合法性进行核定并形成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确定的补贴经营主体,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补贴资金通过对公账户、生产经营主体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到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贴资金发放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公示发放补贴信息。
(二)GAP认证申补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审核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资质、基本情况、中药材GAP基地面积、通过GAP基地认证有效性等信息,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及主体进行审核。GAP认证补贴资金发放参照种植中药材申补程序发放。
七、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是扶持政策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补贴各环节标准,制定验收程序,对验收结果负责,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县(市)区林草、农业、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是扶持政策监管责任主体,确保补贴政策依法有序运行。
(二)强化资金使用。县(市)区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第三方”应严格核实申报补贴信息,可采用GPS定位等形式对种植面积进行测量,做好测量记录,一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扶持政策监管责任主体应强化对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项目监管。县(市)区林草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在林业用地上种植中药材的申报补贴经营主体的20%以上进行核验抽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在一般耕地上种植中药材的申报补贴经营主体的20%以上进行核验抽查。市级成立财政、农业、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区补贴工作进行抽查。
八、附则
(一)本文件与上级文件如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同一地块享受其他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本政策执行时间为2025年至2027年。
____年中药材规模化种植面积核实调查表
年 月 日
|
序号 |
村屯 |
种植户、合作社、企业 |
中药材名称 |
种植面积 |
坐标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种植 品种 |
本人 签名 |
备注 |
||
|
面积(亩) |
一年生 |
二年生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1.申报农户为在合法用地上中药材种植的农户 |
|||||||||||
验收单位公章: 主管领导(签名):
说明:1.县(市)区林草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地验收后,填写此表格。
2.“签字”需手写,其他内容均需打印。
____年中药材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年 月 日
|
序号 |
乡镇 |
村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卡号 |
手机号码 |
面积(亩) |
标准 |
金额(元) |
签字 |
备注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单位(公章): 主管领导(签名):
说明:1.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后,填写此表格。
2.“签字”需手写,其他内容均需打印。
原文下载:
鸡政规〔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