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00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30天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城子河政务大厅 5 号窗口
联系方式:: 0467-2438991

登记机构:鸡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子河不动产登记工作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