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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鸡西市支持科技创新担保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4-24 11:01 来源: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鸡西市支持科技创新

担保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鸡西市支持科技创新担保计划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鸡西市财政局

2025423


鸡西市支持科技创新担保计划实施方案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器作用,橇动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助力全市新质生产力加快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着力解决我市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有效抵质押物较少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确定7类支持对象,即: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4.高新技术中小企业;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6.创新型中小企业;7.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有条件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分险比例。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信用在保余额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创新业务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担保公司开发适合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贷款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支持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考核制度

财政部门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给予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有效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作为。

(三)开展政银担企合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我市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加强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支持科技创新担保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支持科技创新担保计划顺利实施。



发布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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