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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报销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12-20 16:12 来源: 市医保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黑龙江省医保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二、拟解决主要问题有哪些?

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原则上,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10个百分点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20个百分点左右,参照我省其他市(地)做法,我市也通过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近三年的基金支出情况进行了测算,明确了转诊转院和异地自行转诊支付比例,另外对基本医保慢性病待遇标准进行了充分论证,参保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等地做法,对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划入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确定按照季度划入,结余不累计,不结转。

三、政策调整有哪些?

(一)城乡居民院端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转院住院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比照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下浮 20%

(二)城乡居民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旅游、探亲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在异地临时就医,未在参保地办理院端转诊手续且非急诊、抢救住院的,住院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比例比照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下浮30%

(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抢救政策。参保人员因病情危重,需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院端转诊转院标准结算。急诊抢救转住院和急诊死亡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异地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病情缓解后未及时办理住院,发生的急诊观察治疗费用执行普通门诊统筹院端转诊政策。

(四)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计入标准按季度划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按季度限额管理,按季度支付,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



发布者:市医保局